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职责

  南京市环保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中心(下称中心)在南京市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于2005年正式挂牌成立。中心依托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开展工作,目前拥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师10名,专业技术人员60余名,其中高级工程师占30%。中心成立以来已经完成或正在开展的课题有十余项,如南京板桥钢渣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循环经济论证项目,机械行业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纵向课题。
中心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
  依靠在环保及相关行业的技术优势为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各企业开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评估和推广、清洁生产理论前沿领域的开发和研究、清洁生产推行机制的研究、清洁生产政策研究、生态工业园建设理论及实施方法研究、生态工业与循环经济研究、清洁生产培训。
清洁生产审核的作用:
  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使企业生产的原辅材料消耗、能耗、水耗降低,生产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污染物产生量明显减少,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以及“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的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上缴排污费减少。同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企业可以获得很多政策支持和经济上的优惠,如排污费返回、税收、财政等扶持政策
南京市扶持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一级标准后,两年内财政部门按企业当年所得税增长的50%,通过财政支出奖励企业,用于清洁生产。
江苏省扶持政策: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清洁生产步伐的若干意见》中明确:
1.加在资金扶持力度。利用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对具有高技术含量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进行贴息或补助;对省重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各市、县应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对一些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清洁生产项目进行财政贴息。
2.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所需贷款数额较大的,各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反映,争取列入上级行贷款计划。
3.积极扶持清洁生产科研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进行筛选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科研项目要优先列入全省及行业的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清洁生产科研项目,可按程序申报省有关科发计划;对清洁生产项目研究、开发、推广中的资金缺口,可从省环保科技发展基金中予以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4.认真落实税收优惠。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投资,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定,按照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省有关规定认定后,报有权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在清洁生产中,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藏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实行进口税收优惠。对国内不能进行生产,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对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企业,应优先推荐参加先进企业、文明
单位等评选;在清洁生产研究、开发、推广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有关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7.利用江苏中加环保基金,重点对清洁生产项目进行支持。
8.优先安排污染治理费用。环保部门应在排污收费中的污染治理费用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启动和污染治理项目。江苏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污费扶持清洁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对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在地方排污收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国家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第三十四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五条 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国家推行清洁生产有哪些税收政策?
  我国为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制订了一系列的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主要有:
(1)所得税优惠: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如对以煤矸石、粉煤灰和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以及利用废液、废渣提炼黄金、白银等免征增值税;
(3)建筑税优惠:建设污染源治理项目,在可以申请优惠贷款的同时,该项目免交建筑税;
(4)关税优惠:对城市污水和造纸废水部分处理设备等实行进口商品暂定税率,享受关税优惠;
(5)消费税优惠: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以上各税收减免优惠,需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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